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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管辖?
作者: 时间:2025/1/16 阅读:14次

劳动者与雇佣者发生纠纷时,容易对管辖机构产生疑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劳动仲裁不会受理,下面我们来列举一下哪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管辖?别拜错庙门哦

以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上述规定可知,以下纠纷不是劳动争议:

  • 社保纠纷,一般不予受理(救济途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社保征缴部门投诉)

  • 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救济途径:和解、协商、仲裁、诉讼)

  •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纠纷(救济途径:再次鉴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雇主与保姆之间的纠纷(救济途径:和解、协商、调解、诉讼)

  • 个人与学徒之间的纠纷(救济途径:和解、协商、调解、诉讼)

  • 个人与帮工之间的纠纷(救济途径:和解、协商、调解、诉讼)

  • 承包户与雇工之间的纠纷(救济途径:和解、协商、调解、诉讼)

工资原本是劳动争议,但是单位已出具欠条,直接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已经退休了,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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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湖州招聘网

来源:南京张健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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